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否之訴性質及其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最近本所承辦一確認派下權存在之民事案件,而當事人對於這類訴訟之性質及訴訟費用之核算有嚴重誤解,甚至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也弄錯了。就此問題,謹說明如下:
一、確認「派下權存否之訴」具確認派下身分及祭祀財產共同共有之性質
確認派下權存否之訴,一般人可能認為是在確認是否派下員為該祭祀公業的後代子孫,彷彿是身分訴訟。惟按「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除確認祭祀公業之派下之身分外,兼具確認對其祀產即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存在之性質,核與不動產有關,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以外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有管轄權」最高法院89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則依上開裁定,確認派下權存否之訴,實有確認派下身分及祀產公同共有之雙重性質,不單只是確認身分訴訟。
二、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性質為普通共同訴訟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為積極確認之訴,是否要全體派下員一同為當事人起訴或被訴?否。 按「提起積極確認之訴,祇須主張權利存在者對否認其主張者提起,當事人即為適格。否認之人有數人者,除有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外,無強令原告對否認人全體提起確認之訴之法律上理由。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對系爭祭祀公業有派下權,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為被告對之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不生被訴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774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判決可知,每個派下員之派下權係個別享有,並非全體共有,無須合一確定(同勝同敗)之必要。所以,各個派下員有其個別訴訟實施權,可分別提起訴訟,故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應為普通共同訴訟。
三、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公業財產價額為計算標準,非以身分訴訟之3000元為計算標準承前所述,一般人直覺認為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否之訴是身分訴訟,故原告往往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之非因財產權起訴,繳交裁判費新台幣3千元。但確認派下權存否之訴實具身分及財產訴訟之性質,而祭祀公業之財產往往是價值不斐的土地,這也是當事人訴訟的主要目的所在。因此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台抗字第371號裁定認為「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之性質,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比例,計算其價額。」,不無道理。但法院可能不察,偶有以身分訴訟方式計算訴訟費用,僅徵收3千元之情形 (如彰化地院100年訴798號判決)。
四、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之訴」,裁判費計算方式則是以被告所主張派下權之比例來核算
如原告否定被告某甲之派下權,則訴訟費用如何計算?按「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係否認被告所主張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45號民事裁定參照,是依照實務見解,確認被告某乙派下權不存在,應以某乙所主張其祭祀公業所占派下權比例計算訴訟費用。
五、原告以一訴請求派下權存在,並主張被告派下權不存在時,依其中價額最高者計算之
倘原告於一訴除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外,亦主張被告之派下權不存在,性質上就是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原本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即將原告的派下權比例加上被告主張自己的派下權比例,再乘上祭祀公業總財產,即可得出原告應繳之裁判費。惟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45號民事裁定認為,原告以一訴對被告同時請求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以及被告派下權不存在,其標的相互間存有利益共通關係,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六、歸納計算方式
(一)對被告訴請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其訴訟標的係原告 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乘以其所主張之派下權比例。
(二)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係否認被告所主張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乘以被告所主張自己之派下權比例。
(三)原告以一訴對被告同時請求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以及被告派下權不存在,其標的相互間存有利益共通關係,該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述(一)及(二)中,價額較高者。
七、以台中高分院101年度重上85號裁定為例,其裁判費計算方式有兩大錯誤
(一)把未爭執的被告亦列入計算
確認派下員存在之訴,祇須主張權利存在者對否認其主張者提起,當事人即為適格,不必強將目前合法的派下員全部列為被告。該裁定竟將全部被告人數23人皆列入計算,實有違誤。
(二)未依派下員之派下權(即房份)比例計算
該裁定將祭祀公業總財產除以兩造總人數46人(69620707/46=1513493元),無異將兩造每個人的派下員所占祭祀公業總財產之比例均相同看待,而未依每個派下員所占祭祀公業總財產比例加以計算,這顯然違背了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裁定的意旨。
法務長許鴻圍於律杏 201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