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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全聯會網站《病歷是否應中文化》4
律杏醫藥暨商務法律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91號4樓之1
  美容醫學查核六重點,保障醫療品質與權益   衛生福利部向來極為重視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為保障民眾美容醫學就醫品質,自102年下半年起函請各縣市衛生局針對美容醫學醫療機構進行稽查,並自103年起持續納入各縣市衛生局督導考核重點項目,至104年更就常見之管理缺失及醫療爭議,責成衛生局加強督導查核,透過6大重點項目加強美容醫學醫療機構之管理,確保就醫民眾的健康權益,相關措施包含:   一、查核美容醫學診所應於機構或部門入口明顯處及網頁,揭露美容醫學服務項      目、收費及醫師證照。   二、查核美容醫學診所使用醫療儀器之維護、檢查、測試、保養或校正作業有無定      期執行。   三、查核美容醫學醫療機構另設有美容瘦身服務的異業管理,並加強動線及服務的      明顯區隔。   四、查核美容醫學醫療機構以全身麻醉執行侵入性手術,其麻醉專科醫師之支援報      備情形。   五、查核及取締違規醫療廣告。   六、查核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之落實情形,加強民眾接受美容醫學服務的      知情同意及安全保護。   衛生福利部為加強並健全民眾美容醫學之醫療資訊,業於103年6月26日公告14項「美容醫學處置之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更於104年1月19日公告2項「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對於常見之美容手術及針劑注射之執行方法、併發症及後遺症發生機率及處理方法、風險及副作用等,已公告於官網(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Form.aspx?f_list_no=14&fod_list_no=271)供民眾查詢,並透過上開管理措施,落實民眾「知」的權利。   本次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聯手,針對美容醫學機構進行消防、建管及衛生安全聯合稽查,對於衛生管理相關查核,更積極率同6個縣市地方衛生局稽查人員進行查核,發現目前美容醫學醫療機構常見缺失共計3大項,包含(1)以各種形式促銷醫療服務,包含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禮品或折扣、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卷等不當招徠方式,依醫療法第103條可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緩。(2)以預約治療為名目,預收醫療費用,屬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規定,處醫療機構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3)美容中心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立,但二者間未有明顯區隔及未設立獨立出入口,已屬違反醫療法第12條及第15條,可依醫療法第102條及第103條規定,處醫療機構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上開缺失,各衛生局已依行政程序查處中,確屬違規者,將依法處分。   衛生福利部對於美容醫學醫療機構相關管理措施,目前已有相當成果,經統計全國各縣市衛生局針對美容醫學醫療機構查處結果,102年至103年6月,各縣市衛生局已處分之美容醫學醫療機構違規案件總計達395件,其中包含違反醫療廣告規定、違反密醫或密護規定、醫療費用爭議等違規案件。   http://www.lawmed66.url.tw/hot_132558.html ◎美容醫學查核六重點,保障醫療品質與權益 2022-03-08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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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全聯會網站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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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團體訴求衛生福利部應全面實施病歷中文化乙節,本會蘇理事長清泉表示病歷記載係為提供「不同醫療專業人員」間持續有效地運用該資料,以「全方位照護病人」為主要目的。因此病歷以中文、英文或其他文字書寫並無不可,最重要的是照護病人的不同醫療專業人員必須看得懂、可以溝通。如此對於病人整體的疾病診察、治療,才能提供及整合出最適當的方式。

 

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曾表示現行病歷製作方式並未剝奪病人知的資訊權:(1)關於病人”知”的權益,醫療機構及醫師依醫療法、醫師法規定,有告知病人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之義務。(2)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所提供之「病歷摘要」,必要時得以中文病歷方式給予。(3)病人手術前所簽署麻醉同意書、手術同意書亦已以中文呈現,經醫師說明、解釋後,病人若尚有疑義,可向醫師提出,病人”知”的資訊權受法律保障。(4)醫學專業訓練,記錄病情的病歷本來就不是爲民眾所設,而是針對病人的病情,與醫療團隊間甚至跨科別醫師,進行討論與照護之用;病人如需更了解自己的病情,可透過醫師或醫事人員解釋與說明,故病人資訊權及對病情的掌握度,與使用何種文字書寫並無絕對關係。(5)醫學牽涉專業,民眾對醫師之病情說明或解釋,若有疑問,應當面向醫師提出,請醫師再詳細解釋或說明,醫師解釋病情的要點亦應以民眾能夠瞭解的通用語言解釋,以增進醫病之溝通。

 

蘇理事長清泉強調推動病歷中文化同時,應避免醫學知識技能等方面與國際醫療接軌有落差:台灣市場小,醫學新知向來依賴原文醫療書籍及期刊;且台灣醫學外文翻譯能力與時效,遠不及鄰近日本等國家的快速及有統一性,若一英文醫學名詞有不同幾種中文醫學翻譯名詞,恐怕醫療人員將無以適從,更遑論要與國際醫學接軌。若要改變病歷書寫方式,須從整體醫學教育”中文化”著手;並就病歷記載中之病名、診斷、檢驗及藥品等名稱,有統一譯名後才全面改變,建議應先研擬「統一醫學中文專有名詞」及「醫學教育中文化」等相關配套措施後,分階段逐步推動,並視情況調整可行之方案。

 

本會建議現階段不宜貿然實施病歷中文化,尤其在醫學中文專有名詞譯名尚未統一(醫學譯名未統一,因譯名解讀不同,恐怕會因誤解而更易造成醫療疏失),醫學養成教育仍以英文教材為主之情況下,若立法要求全面以中文書寫病歷,不僅將引起不同醫療專業人員間病情溝通上的障礙,更可能造成台灣與國際醫療資訊上接軌之落差。本會切盼各界體察目前臺灣的醫學教育與醫療現況,審慎考量此相關法令修正及實行的合宜性,才能真正落實維護民眾之醫療權益。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