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童綜合醫院李明鍾醫師判賠3200萬一案談醫糾處理
在台灣,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不一而足,複雜多變。與國外的情形不同,台灣民眾常以非理性的抗爭手法做為第一步的處理方式,雖具效率性(efficiency),但多未見效能(effectiveness)。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病患及家屬多會回復理性,回歸到以調解(調處)或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其中調解更是居於醫療糾紛處理的關鍵時期。在這時期,病患及家屬對醫療行為的不滿意程度處於高度可變(hyper-variable)的狀態。調解得當,可解決糾紛;調解失當,則病患及家屬可能訴諸刑、民事訴訟,甚至又回到不理性的抗爭模式,更增醫院及醫師的困擾。但調解有其侷限,並非各種醫療糾紛案型都可有效適用。而不評價、學習型的對話模式應是成功進行調解的首要條件。
童綜合醫院李明鍾醫師一案,在臺灣醫療訴訟史上應具一定地位。但就醫療糾紛的處理而言,並非成功。在本案起訴前,家屬也有自力救濟的處理方式,但因諸多因素(尤其是賠償金額未與醫院達成共識),未具成效,終究只能提起訴訟解決。迄今歷時十年,經第一、二、三審及更一審皆未確定,醫師及醫院遭判賠金額也有戲劇化轉變。由全額負責(第一、二審),蛻化至對60%之次級損害負責(更一審),現仍再次上訴最高法院爭執中。在不具效率性的漫漫爭訟中,兩造皆感疲累,人事已非。何以本案拖磨至此?法院的法律見解有誤及醫審會的鑑定意見非可信服,應是主因。
本案訴訟涉及複數行為人所致多重損害之賠償問題,並非單純。醫審會定出初級損傷佔40%、次級損傷佔60%之損害比例供法院參考,但第一、二審法院不察,錯把「損害比例」當成「過失比例」,而令三位醫師及醫院就「全部損害」負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判決一出,醫界震動譁然。醫審會該40%與60%之比所據為何,李醫師及律師迭為爭執,固無論矣。而施行腦部電腦斷層檢查之時機為何?是否應直覺地以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為導引醫療決策的指標,在實證醫學的基礎下,亦非無疑。而應置放顱內壓偵測器(ICP monitor)之鑑定意見,更令神經外科醫師跳腳,學會罕見出為奧援。綜合本案,「過失比例」還是「損害比例」?「醫害」還是「病害」?「預後指標」還是「監測指標」?「醫療過失」還是「醫療裁量」?厥為爭點。除第一點已獲解決外,其餘三爭議猶待努力。
童綜合醫院一案牽涉問題頗多,曲折迴轉,參與者眾,網路爭鳴,難有定論。究竟是「醫病雙輸」還是「制度使然」?引人深思。
(陳華明 律師,2015.6.25於律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