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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的效力問題
在現代社會,父母死後子女爭產的新聞時有所見,律師也常碰到。為了避免紛爭,死後不得安寧,預立遺囑有其絕對的必要性。相信子女們應該都會尊重被繼承人也就是父母生前分配財產的意思,只要遺囑是真實且有效的…
依照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做成遺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其中以自書遺囑最為常見,也最為簡便,因為做成時不必有其他人在場,也不會讓其他人馬上知悉內容,更不必公證,隱私性及便利性兼顧。但也就是因為通常是在祕密的情況下做成,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往往就是子女爭執之所在,因此對於自書遺囑的做成方式,法律有嚴格的規定。
民法第1190條就列有詳細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而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93號判例則進一步認為「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之規定,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可見自書遺囑的規定嚴格,有一處不符合,就沒有效力。尤其不能打字然後簽名,一定要自己親筆寫,更是重要。
(陳華明律師,2015.5.28於律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