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訊息分享 > 隨筆 > ◎工資補償vs.殘廢補償
।→審定為殘廢(喪失任何工作能力)→請領殘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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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半 二 (醫療期間
災 年 年 目的:回復原工作能力)
發
生
工資補償├ 按因醫療而不能工作日數 ┼→雇主得一次給付而免責
(原領工資) (平均工資,40個月)
由上圖可知,工資補償(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和殘廢補償(勞基法第59條第3款)是不同的。前者的職災勞工仍有工作能力,只是原工作能力喪失,不能勝任原有工作而已。有待於醫治而恢復原工作能力。如果醫治了兩年原工作能力還不能回復(但仍能從事其他工作),則雇主有兩種選擇:1. 和以前一樣,按原領工資補償至治療終止時。2. 一次給一筆錢就打消工資補償責任。而被判定為殘廢者,喪失任何的工作能力,不僅原工作勝任不了,其他工作也無法從事。雇主當然不必再補償工資,職災勞工也不得請求工資補償和醫藥費,因為被判定後即認為原有工作終止醫治。此時勞工只能向雇主請求殘廢補償而已。(陳華明律師2014.3.20於律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