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訊息分享 > 實務個案解析 > 〈個案7〉母健在子竟私下過戶財產的法律問題
子女私下過戶母親不動產的法律問題
社會上父母身亡後子女爭奪遺產事件,並不少見。尤有甚者,父母尚在人世,子女對父母財產覬覦,動作頻頻,更不在少數。本所日前遇一位婦人乙女哭訴母親甲已91歲高齡,意識清楚,甲母名下財產有A屋及A屋所坐落之土地(下稱系爭房地)、存摺現金。丙子因與甲母同住A屋,並照顧甲母生活起居,甲母之身分證件及金融存摺均由丙子保管並扣住。丙子並變更甲母之印鑑證明而將甲母名下之系爭房地以買賣之原因過戶給丙之子丙1,並由丙1將該房地設定抵押權給丙,丙復將甲母存摺內現金分次領取用於甲母生活費及丙自己花用。又丙對甲母不孝,常在家辱罵甲母,鄰居常有聽到,甲母也很懼怕丙子,乙女應如何處理這家務事?
因為乙女並無掌握丙或丙1就上開變更印鑑章、過戶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行為、私用甲母金錢等係未經甲母之同意或授權而私下所為之相關證據。易言之,倘甲母同意丙用其金錢並授權丙及丙1過戶處分系爭房地,法律上是允許的。當然本件乙女會如此哭訴,意味著乙女認為均是丙及丙1私下所為,甲母並不知情,縱使事後知情也是懼怕丙子,而不敢吭聲。
經與乙女商談後,本所無法確認甲母是否執意要爭回其權益,為防止甲母下定決心要爭回名下財產後又變卦,因而建議甲母對丙及丙1先發存證信函告知。此舉,不但可以緩和親屬間直接對簿公堂的人倫悲劇氣氛,亦可證明甲母真正有追究丙及丙1的意思,以防甲母事後受制於丙子壓力而反悔。倘甲母發出存證信函後,丙及丙1均不理會,那麼甲母得追究丙及丙1之下列刑責:
(一)、丙換發印鑑證明,必須先製造甲母之委託書,未經甲母同意,丙私刻甲母之印鑑章,成立偽造印章罪(刑217)。丙子無權以甲母名義製作委託書(私文書),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刑210)。委託書上如有蓋甲母之印鑑章,成立偽造私印文罪(刑217)。丙子持偽造之委託書向戶政機關行使變換印鑑證明書,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 216)。又偽造印章罪、偽造印文罪兩者為偽造私文書罪之前階行為,侵害同一公共信用法益,僅論偽造私文書罪。又偽造私文書志在行使,行使行為吸收偽造,僅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216)。
(二)、本件丙並無偽造印鑑證明書(公文書),即無偽造公文書之犯行,理由係丙僅拿虛偽不實之委託書及印鑑章向戶政聲請換印鑑證明書,讓公務員去製作新的印鑑證明書,印鑑證明書係公務員所製作,不是丙製作的,故丙不成立偽造公文書罪,而係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214)。
(三)、丙偽造丙與甲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並持不實之印鑑證明書一併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其犯行同上所述,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216)。再者,因無買賣關係,而使公務員據以辦理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破壞登記之公示性,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214),丙僅一行為觸犯兩罪名,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丙1將系爭房地虛偽設定抵押權予丙,因無債權債務,合意虛偽設定抵押權,使公務員據以辦理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破壞登記之公示性,又丙、丙1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共同正犯(刑214、28)
(五)、丙將甲母之房地過戶給孫子丙1,則丙、丙1成立可能竊佔罪共同正犯(刑320Ⅱ、28)。
(六)、丙子扣住甲母帳本、身分證等證件,丙子可能成立侵占罪(刑335)。
(七)、丙子領取甲母之金錢供己使用,丙子可能成立竊盜罪(刑法320)。
(八)、丙子在家中辱罵甲母,鄰居常有聽見,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場合侮辱甲,成立公然污辱罪(刑309)。
(九)、是否有構成施暴行於直系血親未成傷(刑281)?如甲有不法腕力之施行(例如向甲母身旁砸桌椅),則成立本罪。
在競合上,就偽造文書罪章部分,丙係有計畫有目的的一步步鯨吞蠶食母親房地,因此可解釋丙係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數行為觸犯數個行使偽造文書罪及數個使公務於登載不實罪,所侵害均係公共信用法益,且兩罪之罪質相同,成立連續犯而數罪併罰,再與其餘基於個別犯意所觸犯之罪名分論併罰。丙1則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共同正犯、竊占罪之共同正犯,因犯意各別,兩罪分論併罰。從本案例可知,母子間財產爭奪戰中,不但涉及人倫,侵害者所觸犯法律非屬輕罪,亦十分複雜,到底要讓子女身陷囹圄或手下留情,關乎法律與親情間拉扯,如何拿捏實在是一門不容易的功課。(許鴻闈法務長2014.3.31於律杏).
5子女搶老母 爭得財產共管
聯合新聞網作者: 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4年3月31日 上午2:45...
林姓婦人因車禍無法自理生活,小兒子將她接走,取得車禍賠償金及老農年金,還將她名下土地過戶給自己;他的哥哥和三個姊妹要探視被擋門外,便向法院聲請共同監護獲准,法院裁定由五子女共同管理母親財產。
桃園地院調查,八十歲的林姓婦人和丈夫都久病纏身,原本和大兒子同住;一年多前林婦車禍受傷住院,小兒子私下把她接回家,不讓哥哥和姊妹探視。
婦人的大兒子指出,父親沒錢沒地,弟弟從沒爭養過,媽媽車禍受傷後,獲得理賠金一百多萬元,銀行也有存款,名下還有土地;弟弟接走媽媽後,拿了理賠金,把媽媽名下一筆土地過戶到自己名下,還私領母親的老農年金,卻沒把媽媽照顧好,害得媽媽染肺炎住院。
老婦的大兒子說,他和其他妹妹商量後決定共同盡孝照顧,卻被弟弟擋在門外,他們只好向法院聲請共同監護。
法院審理時,弟弟指哥哥有病在身,不適合照顧母親,姊妹多已出嫁,根本無力返家照顧母親,他才會接走母親照顧,還請外籍看護打理媽媽的生活起居;他否認侵吞媽媽的賠償金和老農年金,而是拿來請看護和當生活費用,也沒有不讓哥哥和姊妹探視。
法官認為,四名子女有盡孝的意願,對媽媽是好事,「任何子女都不該霸占媽媽」,基於婦人最大利益,裁定五名子女共同監護,財產由子女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