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訊息分享
2
實務個案解析
3
〈個案7〉母健在子竟私下過戶財產的法律問題4
律杏醫藥暨商務法律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91號4樓之1
海運託運人依運送契約所生權利義務之休止 壹、前言: 海上運送之權利義務關係十分複雜。首先,由託運人(通常是貨物之出賣人)與運送人(不一定是船公司,很可能是海運承攬業者)訂立運送契約,運送人簽立載貨證券給託運人(海運承攬業者也可以自己名義簽立載貨證券,這種載貨證券稱為house bill of lading),而託運人再將載貨證券背書轉讓給第三人(通常是貨物之買受人)。因為載貨證券具有表彰貨物所有權之效力而有物權效力,持有載貨證券就等同是貨物之所有權人。因為運送契約之託運人與運送貨物之所有權人因載貨證券之背書轉讓而有分離現象,所以會產生三面複雜的法律問題。 貳、實務案例: 一、 就託運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的權利而言: 當運送人將貨物於海上運送時,不幸遇到火災或共同海損等事件而貨物毀損滅失。此時,運送人會面臨後續運送是要通知託運人還是載貨證券持有人(買受人),來決定是否還要繼續運到目的地?還是「棄貨」而不繼續運送,轉而改為處理剩餘貨物(另尋買家或在停靠港就地拍買)?換言之,此時到底是誰有決定權?當然,如果在託運人與運送人所訂之運送契約中有明確規範,就依契約內容履行,並無爭議之處。然而,倘未有約定,到底誰有權決定續運或「棄貨」? 二、 就運送人的義務而言: 當運送人未盡商業上運送之注意義務而造成運送貨物的毀損滅失時,當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此時有兩種權利同時發生,一種是託運人依託運契約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另一種則是載貨證券持有人身為貨物所有權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二種權利都可向運送人行使,則豈非運送人就同一貨物之毀損滅失要遭受雙重請求而有剝兩次皮之風險? 叁、司法實務之解決方式: 我國司法實務就上述問題,引用日本的學說見解,提出所謂的託運人權利義務「休止狀態」理論來解決: 一、 按「載貨證券填發後,運送人對於載貨證券持有人,固應依載貨證券之記載負其責任,且在載貨證券持有人行使權利期間,託運人對運送人依運送契約所得行使與之有關之權利,殆處於休止狀態,不能再予行使,但託運人仍非完全脫離運送契約所定法律關係,此觀因託運人之通知不正確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及費用,依海商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託運人仍應負賠償責任,運送人且得以限制其載貨證券之責任,對抗託運人而自明。故載貨證券如嗣因輾轉讓與而復為託運人持有時,僅得認上述休止狀態業已回復,應依運送契約之內容定託運人與運送人間之關係,而非依載貨證券之記載定其法律關係。原審謂被上訴人(託運人)可本於載貨證券持有人之地位,依海商法有關載貨證券之規定,對大阪商三井船舶株式會社(運送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所持見解,依上揭說明,非無研究餘地。」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97號判決參照。 準此,上列第一問題,因為載貨證券已背書轉讓給第三人(買受者),則託運人雖然仍然不能脫離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但託運人依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狀態則先行休止,不能再行使。此時,載貨證券持有人方有指示運送人繼續運送或「棄貨」的權利。 二、次按「載貨證券簽發後,運送人對於載貨證券持有人應依載貨證券之記載負其責任 (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第六百二十九條參照) ,是故在載貨證券持有人得行使權利期間,託運人對運送人依運送契約所得行使與之有關之權利,殆處於休止狀態而不能再予行使,旨在防止運送人受雙重請求之危險,但託運人並非完全脫離運送契約所定之法律關係。嗣後載貨證券如輾轉復為託運人取得時,上述休止狀態即行回復,託運人自得本於運送契約向運送人主張權利。」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660號判決。準此,上列第二個問題,因禁止同一損害使運送人遭受雙重求償的危險,應當由一人即載貨證券持有人求償方為妥當,而託運人依據運送契約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因之暫時休止。 肆、筆者意見: 商務海運,因為買受人通常取得載貨證證券時,請銀行開立信用狀給賣方出貨人,只要賣方所提出之信用狀條件完全吻合跟單匯票,於裝貨後出賣人貨已交出,持信用狀向銀行兌現即可領到貨款。因此,上開二例因託運人之賣方通常已取得貨款,故所賣出之貨物已獲得價金之對待給付,縱使貨物於運送過程中毀損滅失,仍然並無損害發生。除有法律明文規定或運送契約另有約定外,託運人權利行使之正當性因此應較為薄弱。故當託運人與載貨證券持有人之權利義務皆得行使而產生積極衝突時,自當由載貨證券持有人行使,方為妥當。 律師/法務長 許鴻闈 於律杏 106.8.4   http://www.lawmed66.url.tw/hot_243793.html 〈個案16〉海運託運人依運送契約所生權利義務之休止 2022-03-08 2023-03-08
律杏醫藥暨商務法律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91號4樓之1 http://www.lawmed66.url.tw/hot_243793.html
律杏醫藥暨商務法律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91號4樓之1 http://www.lawmed66.url.tw/hot_243793.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2-03-0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lawmed66.url.tw/hot_243793.html

子女私下過戶母親不動產的法律問題

    社會上父母身亡後子女爭奪遺產事件,並不少見。尤有甚者,父母尚在人世,子女對父母財產覬覦,動作頻頻,更不在少數。本所日前遇一位婦人乙女哭訴母親甲已91歲高齡,意識清楚,甲母名下財產有A屋及A屋所坐落之土地(下稱系爭房地)、存摺現金。丙子因與甲母同住A屋,並照顧甲母生活起居,甲母之身分證件及金融存摺均由丙子保管並扣住。丙子並變更甲母之印鑑證明而將甲母名下之系爭房地以買賣之原因過戶給丙之子丙1,並由丙1將該房地設定抵押權給丙,丙復將甲母存摺內現金分次領取用於甲母生活費及丙自己花用。又丙對甲母不孝,常在家辱罵甲母,鄰居常有聽到,甲母也很懼怕丙子,乙女應如何處理這家務事?

    因為乙女並無掌握丙或丙1就上開變更印鑑章、過戶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行為、私用甲母金錢等係未經甲母之同意或授權而私下所為之相關證據。易言之,倘甲母同意丙用其金錢並授權丙及丙1過戶處分系爭房地,法律上是允許的。當然本件乙女會如此哭訴,意味著乙女認為均是丙及丙1私下所為,甲母並不知情,縱使事後知情也是懼怕丙子,而不敢吭聲。

    經與乙女商談後,本所無法確認甲母是否執意要爭回其權益,為防止甲母下定決心要爭回名下財產後又變卦,因而建議甲母對丙及丙1先發存證信函告知。此舉,不但可以緩和親屬間直接對簿公堂的人倫悲劇氣氛,亦可證明甲母真正有追究丙及丙1的意思,以防甲母事後受制於丙子壓力而反悔。倘甲母發出存證信函後,丙及丙1均不理會,那麼甲母得追究丙及丙1之下列刑責:

()、丙換發印鑑證明,必須先製造甲母之委託書,未經甲母同意,丙私刻甲母之印鑑章,成立偽造印章罪(217)。丙子無權以甲母名義製作委託書(私文書),成立偽造私文書罪(210)。委託書上如有蓋甲母之印鑑章,成立偽造私印文罪(217)。丙子持偽造之委託書向戶政機關行使變換印鑑證明書,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216)。又偽造印章罪、偽造印文罪兩者為偽造私文書罪之前階行為,侵害同一公共信用法益,僅論偽造私文書罪。又偽造私文書志在行使,行使行為吸收偽造,僅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16)

()、本件丙並無偽造印鑑證明書(公文書),即無偽造公文書之犯行,理由係丙僅拿虛偽不實之委託書及印鑑章向戶政聲請換印鑑證明書,讓公務員去製作新的印鑑證明書,印鑑證明書係公務員所製作,不是丙製作的,故丙不成立偽造公文書罪,而係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4)

()、丙偽造丙與甲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並持不實之印鑑證明書一併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其犯行同上所述,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16)。再者,因無買賣關係,而使公務員據以辦理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破壞登記之公示性,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214),丙僅一行為觸犯兩罪名,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丙1將系爭房地虛偽設定抵押權予丙,因無債權債務,合意虛偽設定抵押權,使公務員據以辦理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破壞登記之公示性,又丙、丙1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共同正犯(21428)

()、丙將甲母之房地過戶給孫子丙1,則丙、丙1成立可能竊佔罪共同正犯(320Ⅱ、28)

()、丙子扣住甲母帳本、身分證等證件,丙子可能成立侵占罪(335)

()、丙子領取甲母之金錢供己使用,丙子可能成立竊盜罪(刑法320)

()、丙子在家中辱罵甲母,鄰居常有聽見,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場合侮辱甲,成立公然污辱罪(309)

()、是否有構成施暴行於直系血親未成傷(281)?如甲有不法腕力之施行(例如向甲母身旁砸桌椅),則成立本罪。

    在競合上,就偽造文書罪章部分,丙係有計畫有目的的一步步鯨吞蠶食母親房地,因此可解釋丙係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數行為觸犯數個行使偽造文書罪及數個使公務於登載不實罪,所侵害均係公共信用法益,且兩罪之罪質相同,成立連續犯而數罪併罰,再與其餘基於個別犯意所觸犯之罪名分論併罰。丙1則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共同正犯、竊占罪之共同正犯,因犯意各別,兩罪分論併罰。從本案例可知,母子間財產爭奪戰中,不但涉及人倫,侵害者所觸犯法律非屬輕罪,亦十分複雜,到底要讓子女身陷囹圄或手下留情,關乎法律與親情間拉扯,如何拿捏實在是一門不容易的功課。(許鴻闈法務長2014.3.31於律杏).

 

5子女搶老母 爭得財產共管

聯合新聞網作者: 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4331日 上午2:45...

林姓婦人因車禍無法自理生活,小兒子將她接走,取得車禍賠償金及老農年金,還將她名下土地過戶給自己;他的哥哥和三個姊妹要探視被擋門外,便向法院聲請共同監護獲准,法院裁定由五子女共同管理母親財產

桃園地院調查,八十歲的林姓婦人和丈夫都久病纏身,原本和大兒子同住;一年多前林婦車禍受傷住院,小兒子私下把她接回家,不讓哥哥和姊妹探視。

婦人的大兒子指出,父親沒錢沒地,弟弟從沒爭養過,媽媽車禍受傷後,獲得理賠金一百多萬元,銀行也有存款,名下還有土地;弟弟接走媽媽後,拿了理賠金,把媽媽名下一筆土地過戶到自己名下,還私領母親的老農年金,卻沒把媽媽照顧好,害得媽媽染肺炎住院。

老婦的大兒子說,他和其他妹妹商量後決定共同盡孝照顧,卻被弟弟擋在門外,他們只好向法院聲請共同監護。

法院審理時,弟弟指哥哥有病在身,不適合照顧母親,姊妹多已出嫁,根本無力返家照顧母親,他才會接走母親照顧,還請外籍看護打理媽媽的生活起居;他否認侵吞媽媽的賠償金和老農年金,而是拿來請看護和當生活費用,也沒有不讓哥哥和姊妹探視。

法官認為,四名子女有盡孝的意願,對媽媽是好事,「任何子女都不該霸占媽媽」,基於婦人最大利益,裁定五名子女共同監護,財產由子女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