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訊息分享 > 實務個案解析 > 〈個案2〉收到未填發票日期的支票,該怎麼辦?
收到未填發票日期的支票,該怎麼辦?
在實務上,偶爾可見到其他記載都已完備,發票人也已簽名,卻獨缺發票日記載的支票,這時該怎麼辦呢?
原則上,這張支票是無效的!依照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第2、3、4項的規定,發票年、月、日是票據法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再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可知,欠缺必要記載事項的票據是無效的。所以這張支票無效,除非發票人有授權執票人可以自行填入發票日期的約定,那麼執票人自然可以填入發票年、月、日而完成發票行為,讓這張支票變成有效票據。但是,以後有爭議時,填入人必須舉證證明已獲有發票人之授權,才自行填入發票日的。
所以收到這種票據時,因為這張支票是無效的,所以應該趕快請發票人自己填入發票日。如果發票人說「你自己填入就好」,則務必取得發票人的授權書,執票人才可以安心地自行填入發票日期。否則,自己未獲授權即填入,不僅支票仍是無效,還觸犯了刑法第201條第1項的偽造有價證券罪!這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千萬不可不慎!(陳華明律師2014.3.6於律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