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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之課稅時點
土地增值稅係就土地自然漲價部分所課徵之稅賦。依照憲法第143條第3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故課徵土地增值稅乃為實現土地自然漲價歸公、地利共享之政策。
土地增值稅之課稅時點,亦即計算土地因時間經過而增加之價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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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土地所有權移轉:「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所以在計算土地增加之價值時,應以所有權移轉,亦即至地政機關辦理過戶之日的公告地價計算,而非以訂立土地買賣契約之日為計算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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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設定典權:「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土地稅法第29條)。典權屬不動產物權之一,設定典權依法應至地政機關登記方可(民法第758條第1項)。所以土地增值稅之計算時點,也是以至地政機關辦理設定登記之日的公告地價為計算基礎。(事務長兼法務助理許潔妮2014.3.20於律杏)